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督5号
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方山县经贸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姚XX。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
申请人:刘XX,女,汉族。
被
申请人:闫XX,男,汉族。
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吕梁祥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