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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828号

张莉莉、徐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莉,徐挺,杨连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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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莉,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杨连琴,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张莉莉与被执行人徐挺、杨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莉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挺、杨连琴借款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执行程序未提出书面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8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齐培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顾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