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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171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杨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杨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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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靳勇,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张家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法律��务所中心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东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东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东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东升负担。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淑辉

审判员  金树密

审判员  李祥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田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