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1916号

闫纪源与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纪源,杨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16号

原告:闫纪源,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春玲,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闫纪源与被告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纪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书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