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16号
原告:闫纪源,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春玲,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闫纪源与被告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纪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书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