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4行初11号原告XX,男。被告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通巡警民警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通巡警民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杜泽胜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