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6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于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明翠,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深圳市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云。
上诉人广州美正���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阳开
审判员 谢国雄
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谢东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