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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327号

张云香、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香,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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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香,女,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909874。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云香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前归还原告张云香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数量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全部另案查封,正在依法处置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香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红星

审 判 员 官焕云

审 判 员 张天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