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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849号

黄绪华与余圣章、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圣章,黄绪华,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圣章,男,汉族,1959年8月31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绪华,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

被告: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565079—X,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

上诉人余圣章与被上诉人黄绪华、原审被告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圣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圣章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圣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元,减半收取5217.5元,由上诉人余圣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谢 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桂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