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圣章,男,汉族,1959年8月31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绪华,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
被告: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565079—X,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
上诉人余圣章与被上诉人黄绪华、原审被告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圣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圣章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圣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元,减半收取5217.5元,由上诉人余圣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谢 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桂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