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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34号

王兴与邰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兴,邰勇,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34号原告王兴,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邰勇,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第三人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瑞雪春堂三里1号楼3层301。法定代表人朱剑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诉被告邰勇、第三人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