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繁华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08291270-7。法定代表人汪海勇。被执行人冯金冬,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褚天杨,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29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金冬、褚天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才荣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叶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