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林亭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志,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玉敏,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庞润清,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高尚才,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高尚发,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敏、庞润清、高尚才、高尚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6423.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00元就剩余执行标的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怀
审 判 员 李 力
代理
审判员 高新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一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