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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251号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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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城区永兴西路85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47836-5。法定代表人薛志强。被执行人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4451-5。本院在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正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沼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