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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85号

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5号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敏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超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鹏飞,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催缴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