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139号
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王振,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介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沈如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