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被执行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27号。被执行人孙龙平,男,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孙龙平、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