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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339号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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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339号

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季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承军,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大兴安岭���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