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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45号

河北盛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盛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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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盛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审坡镇苗小庄武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孙家庄199-1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宝,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盛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