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执638号之一

樊宗成、王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宗成,王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宗成,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王瑜,女,1973年10月生,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樊宗成与被执行人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瑜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