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政府驻地。
负责人:张厚涛,行长。
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
被执行人:杜风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
被执行人:刘士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
被执行人:刘士家,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军、杜风平、刘士勇、刘士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军、杜风平、刘士勇、刘士家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