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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322号

杨永会与张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会,张绍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会被执行人张绍兵关于申请人杨永会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杨永会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3936元,案件受理费64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主动履行3000元,余下部分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6)湘31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永会在发现被执行人张绍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保学

审判员  石宗云

审判员  向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贺锦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