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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64号

刘玉龙、褚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龙,褚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男性,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褚秀兰,女性,1944年10月9日出生,住兖州区。姚运军,男性,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兖州区。宋卫平,女性,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刘玉龙与褚秀兰、姚运军、宋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祁云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