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1653号

王祖江与曾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祖江,曾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53号

原告:王祖江,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曾文才,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王祖江与被告曾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曾文才现下落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任忠

审 判 员  金国银

人民陪审员  张世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