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53号
原告:王祖江,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曾文才,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王祖江与被告曾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曾文才现下落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任忠
审 判 员 金国银
人民陪审员 张世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