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037号
原告:曾运喜,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50岁,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蒋梁锋,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37岁,汉族号码,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运喜诉被告蒋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运喜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一七年四月五无
书记员 董 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