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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037号

曾运喜与蒋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运喜,蒋梁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037号

原告:曾运喜,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50岁,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蒋梁锋,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37岁,汉族号码,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运喜诉被告蒋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运喜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一七年四月五无

书记员  董 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