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19号
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旭之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旭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朱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