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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331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31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影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崔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