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471号
原告:段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廖海波,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段生与被告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段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生撤诉。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祁海营 搜索“”
段生与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471号
原告:段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廖海波,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段生与被告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段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生撤诉。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祁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