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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471号

段生与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生,廖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471号

原告:段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廖海波,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段生与被告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段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生撤诉。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祁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