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茹丽英,女。被执行人太清涛,男。本院在执行茹丽英与太清涛(2014)敦民初字第21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茹丽英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武杰
审判员 肖秋龙
审判员 徐云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