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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37号

驳回彭有成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彭有成,陈布合,张海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37号申请人彭有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陈布合,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左中旗。被申请人张海萍,女,40岁,蒙古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彭有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彭有成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申请人彭有成负担35元,退回申请人彭有成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姜凤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