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37号申请人彭有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陈布合,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左中旗。被申请人张海萍,女,40岁,蒙古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彭有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彭有成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申请人彭有成负担35元,退回申请人彭有成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姜凤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