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2986号

艾国亮与何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国亮,何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986号原告艾国亮,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何水旺,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国亮与被告何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何水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