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986号原告艾国亮,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何水旺,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国亮与被告何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何水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