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783-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菊苑商贸城沿街一号楼14-18门面房。
负责人:苏军,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井华,男,1962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武建兰,女,1961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金本山,男,1934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金本芹,女,1939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金跃,男,1969年6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潘丽,女,1971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与杨井华、武建兰、金本山、金本芹、金跃、潘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井华以淮南市杨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享有的工程款,但该款项尚需第三方机构审计,暂无法处理。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406执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梁国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付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