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民督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成伦平和被申请人胡永炜支付令一案作出的(2017)桂1481民督4号支付令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6)桂1481民督4号”更正为“(2017)桂1481民督4号”。
审判员 吴桂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学娟 关注公众号“”
成伦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民督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成伦平和被申请人胡永炜支付令一案作出的(2017)桂1481民督4号支付令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6)桂1481民督4号”更正为“(2017)桂1481民督4号”。
审判员 吴桂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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