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施爱民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爱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3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