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51号
原告:王磊,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杨荣欢,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王磊与被告杨荣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王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张贺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