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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51号

王磊与杨荣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磊,杨荣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51号

原告:王磊,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杨荣欢,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王磊与被告杨荣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王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张贺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