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陈某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马广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