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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987号

蔡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陈某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马广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