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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73号

李寿梅与吕学成、贾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寿梅,吕学成,贾起云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李寿梅,女,土族。

被执行人:吕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起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寿梅与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46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寿梅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93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2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学成、贾起云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现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冶金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