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106号
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1719234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京萍,1959年9月1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余交,1983年12月17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京萍、余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京萍、余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龚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