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星隆纤维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政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