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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348号

石家庄星隆纤维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星隆纤维素有限公司,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星隆纤维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政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