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勇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赫龙,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中创博信项目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宁省凤城市人,住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胡勇军与被执行人蔡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赫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宜昌九州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蔡赫龙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88-4-18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4)第×��×××××××-××-×××号)依法予以拍卖。2017年3月28日,周劲松(公民身份号码:)以1208000元的最高价竟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蔡赫龙与抵押权人刘春于2014年10月8日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本院已从拍卖款中留存100万元于本院执行款专户用于实现抵押权人刘春的权利)。
二、解除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61-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的查封。
三、被执行人蔡赫龙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88-4-18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0××××××。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4)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劲松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劲松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周劲松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朱振宇
审判员 高京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