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530-2号
申请执行人:崔世山,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崔明山,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
被执行人:崔良山,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崔世山、崔明山与被执行人崔良山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良山的银行存款104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