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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648号之二

宋金城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64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宋金城,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宋金城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冀0606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浩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