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91号
原告:姜树巍,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永丰村罗家屯。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红姜树巍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姜树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树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树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姜树巍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