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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71号

陈泗海与叶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泗海,叶永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71号

原告:陈泗海,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永安,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泗海诉被告叶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桂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佛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