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85号原告赵秀明,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宫纪兰,男,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昔阳县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昔阳县大寨镇树条峪村207国道东(晨熙顺景7号楼1、2层)。
委托代理人:牛昕,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波,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太原市新建路9号。
委托代理人:赵旭,男,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二经理部。
负责人:雷阳,男,该部经理。地址:太原市新建路9号。
原告赵秀明诉被告昔阳县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二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秀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宏
审 判 员 周雪林
人民陪审员 杜志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