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69号
原告:刘明刚,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君来君往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天津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任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翃恺,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明刚与被告君来君往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刘明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骞
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