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4民初3号
原告:朱怀起,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6311274915,汉族,无职业,现住桃山林业局路管处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于宝祥,系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汉岭,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407264919,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桃山林业局路管处家属区。
被告:赵兴梅,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1197411185125,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桃山林业局路管处家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起诉被告段汉岭、赵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怀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后由原告朱怀起承担42.27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退回原告朱怀起预缴诉讼费42.27元。
审判长 魏学雨
审判员 王存国
审判员 韩金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滕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