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680号
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
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刘庆梅,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