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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59号

陈凤国与程桂凤、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凤国,程桂凤,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59号

原告:陈凤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凤,男,汉族,住蓟州区。

被告:程桂凤,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凤国与被告程桂凤、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凯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