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59号
原告:陈凤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凤,男,汉族,住蓟州区。
被告:程桂凤,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凤国与被告程桂凤、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凯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