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2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
负责人:任洪增,行长。
被执行人:王庆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白海英,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庆乐,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兆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庆红,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
被执行人:高继河,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
被执行人:尹兆凤,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
被执行人:张家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庆力、白海英、王庆乐、王兆明、王庆红、高继河、尹兆凤、张家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力、白海英、王庆乐、王兆明、王庆红、高继河、尹兆凤、张家文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