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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050号

王弘、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弘,朱建,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弘,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朱建,系王萍丈夫。

上诉人王弘因与被上诉人朱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89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弘上诉称:本案没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定审理。朱建、王萍对王弘上诉事实及理由没有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王弘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能证明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朱建、王萍原审期间也未提出该抗辩理由。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890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吕自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