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01民初2087号

王仁惠与兴义市天赋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仁惠,兴义市天赋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087号

原告:王仁惠,女,194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飞,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天赋中学,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西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钟,校长。

原告王仁惠诉与被告兴义市天赋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仁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仁惠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帅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代 启航 百度搜索“”